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招标公告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更新时间 2023-03-14
关键词
浙江省   租赁,租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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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中共浙江省委党校绿植养护及租摆服务项目 

*、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大诸桥***号-*            

   被投诉人: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远洋国际中心*号楼****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号智汇 领地科技园*幢*区裙楼*楼***室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杭州市余杭区文*西路****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对中共浙江省委党校绿植养护及租摆服务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投诉人杭州*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诉称:关于我公司投诉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基地面积存在合同造假。根据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回复的相关文件我公司不认可,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我公司遂向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递交投诉函。招标文件评分项第*条:(园林苗圃用地,投标人具有固定绿植种植培育基地情况:固定绿植种植培育基地面积大于等于**亩得*分;固定绿植种植培育基地面积小于**亩,大于等于**亩得*分;固定绿植种植培育基地面积小于**亩,得*分;证明材料:自有(或租赁)证明及苗圃照片扫描件加盖公章。)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实际租赁地块明显不足**余亩,明显存在合同造假。仅凭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承诺其不存在合同造假不具有任何公信力。事实依据:*.经我公司到实地现场调查: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在萧山区裴瑛路租有保温大棚,总面积不足**亩。其所提供的基地示意图相关证明中,已查明的实际情况为①名贵苗木区实际根本不存在,现场为多家公司的垃圾存放区及荒地。②室外苗木区分为*块,实际大棚租赁为糖糖花房的网络直播基地,另*块室外苗木为黄山村森林村庄护村林实试点面积为**亩。③展示庭院实为见方不足*米的菜园,另*半菜园为河道旁的公共区域。以上均不是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租赁范围。(注:该园区内有多家园林公司同时租用。后附现场勘验照片及示意图)即其提供的合同证明为虚假证明材料。*.根据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回复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提供了合同证明及发票证明,但无法提供有效的当年银行汇款支付凭证。我公司有权认为其合同及发票存在虚假伪造。因该地块存在多人使用的情况,且面积也远不足评分项的**亩地。*.我公司通过走访询问联系到园区内另*家园林经营单位,通过相关人员核实园区面积及确认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实际租赁面积远不足**亩。法律依据:*.供应商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违反国家及政府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偏离。投诉请求:*.调查人员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及要求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提供****年银行支付凭证及支付发票。*.现场进行实测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实际租赁面积与其提供的**亩土地完全相差甚远,根据以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违法行为,我公司请求认定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本次投标文件无效,并予以列入招投标失信名单。投诉人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我单位根据杭州*纬生态园林质疑函中关于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基地面积造假事宜进行调查,被质疑单位(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向我单位提供了大棚租赁协议(原件已核对)、发票及客户付款入账通知,具体详见“来点花草关于投诉声明”(*)。采购文件中评审细则对绿植种植培育基地情况要求提供“自有(或租赁)证明及苗圃照片”,被质疑单位(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且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协议与“来点花草关于投诉声明”协议及原件*致。被投诉人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关于投诉声明、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情况报告等证据。 采购人中共浙江省委党校辩称:采购文件中评审细则第*条园林苗圃用地:投标人具有固定绿植种植培育基地情况,固定绿植种植培育基地面积大于等于**亩得*分,要求提供“自有(或租赁)证明及苗圃照片”。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按照要求提供了租赁协议及现场照片,评审专家评定绿植种植大于**亩,得*分。****年**月**日我校收到杭州*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后,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再次提供了大棚租赁协议、发票及客户付款入账通知,具体详见《来点花草关于投诉声明》。相关供应商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述称:*、杭州*纬提供图片为我司基地政府拆迁后剩余部分,位于原基地后***米的基地没有拍摄进来;*、目前基地实际布局如下及原因说明如下:*.以前布局(图略);*.因政府拆迁,我司基地近**%面积搬迁至后方***米处,目前基地布局如下(图略):标*:该区域为政府拆迁区域,****年已拆迁,目前属于政府拆迁后,我司基地近**%面积搬迁至后东南侧***米处,位置如图及现场图如下(图略);区域板块*:为搬迁后剩余面积,近**多亩(图略);区域板块*:为搬迁现室外苗木及室内温室大棚区域,面积近***亩(图略);*、针对基地投诉,我方基地情况承诺:真实有效,如有异议欢迎到我方基地实地考察取证;考察地址:来点花草萧山基地,萧山闻堰镇黄山村;*、我司合同和付款凭证见。相关供应商提供了现场图、大棚租赁协议、温室大棚及土地出租付款补充协议、发票、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转账凭证、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中共浙江省委党校绿植养护及租摆服务项目(编号:****-****-***),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年**月*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开标时间为****年**月**日**:**,*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月**日,被投诉人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杭州*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采购结果的质疑函,****年*月*日,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招标文件 第*章 评标办法 *、评审内容及标准(*)商务技术分(**分)序号:*;评分因素:园林苗圃用地;评分细则:投标人具有固定绿植种植培育基地情况:固定绿植种植培育基地面积大于等于**亩得*分;固定绿植种植培育基地面积小于**亩,大于等于**亩得*分;固定绿植种植培育基地面积小于**亩,得*分;证明材料:自有(或租赁)证明及苗圃照片扫描件加盖公章 分值*。第*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招标服务要求*.投标人要有固定的园林、苗圃用地及现有苗木种类的情况,需提供场地自有证明材料及照片。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就该评分项的评审得分为*分。*、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载明:来点花草萧山基地***亩,附有《大棚租赁协议》及苗木照片。《大棚租赁协议》出租方(甲方)为杭州浩其花木专业合作社,承租方(乙方)为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该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萧山区闻堰镇*江路浩其苗圃基地,温室大棚*****平方米、室外苗木基地***.*亩出租给乙方用于植物花草、苗木种植、储放及其他正常生产经营;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年度。对该《大棚租赁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投标文件中未附有相关说明材料。*、投诉处理阶段,投诉人提供了《投诉函补充材料》,内容为:根据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标书内所提供的土地租赁面积***亩、绿植大棚*****余㎡,然现场实际情况如下:该园区原面积共**亩,*年前因政府道路建设已向该园区征用土地*/*(即**.*亩左右),即现有园区整体面积不足**亩。租用该园区的商户除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外,还有*-*家包括:糖糖花房、青风多肉、蔓衍园艺、湘湖多肉、浩其苗业、杭州明景绿化园艺有限公司、黄山村森林村庄护村林实试点等,以上各家租用面积超过**余亩。所剩面积不足**亩与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标书内所提供的土地租赁面积***亩相差巨大,与事实完全不符,涉嫌重大伪造虚假合同的事实。此外,绿植大棚共**间:每间长**米*宽*米,共****㎡与其所描述的大棚面积*****㎡相差近****㎡。且大棚内只有*两间摆放更换下来的绿植和堆放垃圾杂物,其余大部分都是闲置其中(后附实景照片,图略),现场连能使用的新绿植都没有,完全无法满足浙江省委党校的植物租赁需求。存在虚构夸大事实,虚假提供证明材料。*、*月*日,本机关工作人员对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萧山基地开展实地调查,了解基地现状。相关供应商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在基地现场提供了《补充协议》原件。《补充协议》内容为:在原合同《大棚租赁协议》补充如下:因政府拆迁修建教学道路,现有场地进行拆迁,经甲乙双方协商*致达成如下:*.现基地温室大棚区域保持不变;*.室外苗木基地进行迁移和换地,土地由甲方解决,置换位置为现有温室大棚西***米处,置换面积为***亩,置换过程中乙方土地苗木由甲方免费挖掘、运输、种植,如出现新种死亡由甲方负责赔付;*.置换后室外土地租金不变,并且保证乙方正常经营;*.置换时间:从****年**月*日开始,苗木迁移周期为*个月,****年**月*日甲方完整交付乙方。出租方(甲方):华浩其/杭州浩其花木专业合作社 承租方(乙方):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年*与**日。华浩其提供了《黄山村土地承包合同》《证明》,证明其租赁给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室外苗木基地***.*亩“租赁位置有所变化和面积有变化,但是实际面积相差不大,以上内容真实有效,并在租赁期内”。*、评审报告载明: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分、报价得分为**.**分、最终得分为**.**分、排序第*;杭州瑞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分、报价得分为**.**分、最终得分为**.**分、排序第*;杭州*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分、报价得分为**.**分、最终得分为**.**分、排序第*。*、杭州*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在《质疑函》中,质疑事项“*.基地面积存在合同造假 要求提供与租地合同相符的近*年土地租金缴纳发票。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在萧山区裴瑛璐租有保温大棚,总面积不到**亩。”“事实依据 *:土地合同造假,我司已到其实际土地租赁点踏勘,确认其存在造假。(后附导航地图,现场标识牌)”。 

*、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根据杭州*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提供的《质疑函》和《投诉函》,本项目投诉事项实质上为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萧山基地合同造假,基地面积不足**亩,应当认定其本次投标文件无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固定绿植种植培育基地情况:固定绿植种植培育基地面积大于等于**亩得*分;固定绿植种植培育基地面积小于**亩,大于等于**亩得*分;固定绿植种植培育基地面积小于**亩,得*分;证明材料:自有(或租赁)证明及苗圃照片扫描件加盖公章”,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来点花草萧山基地”“来点花草杭州基地”,并分别提供了《大棚租赁协议》《温室大棚租赁合同》,其中《大棚租赁协议》载明“温室大棚*****平方米、室外苗木基地***.*亩”。投诉人主张“在萧山区裴瑛路租有保温大棚,总面积不足**亩”,提供了现场照片,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对此进行了解释“图片为我司基地政府拆迁后剩余部分,位于原基地后***米的基地没有拍摄进来”,并提供了搬迁后的现场照片。除《大棚租赁协议》中的基地实际使用面积缩小外,投诉人对其主张“提供的合同证明为虚假证明材料”“其合同及发票存在虚假伪造”,未能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或者明确线索指向,本机关在实地调查过程中,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提供了《补充协议》,苗木基地出租方也提供了相应证明,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认定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大棚租赁协议》为虚假伪造,也不能认定其目前基地实际面积“明显不足**余亩”,故,也不能认定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无效,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以及在质疑环节,未提供《补充协议》,对《大棚租赁协议》履行过程中的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后的实际使用面积)也未进行解释或者说明,确有不当。其投标文件仅提供部分条款已变更的《大棚租赁协议》以及相应照片,并且变更条款涉及评分项,影响其就该评分项的评审得分,以及相应影响其总得分。评审报告中,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总得分为**.**分、排序第*,杭州瑞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总得分为**.**分、排序第*。无论如何调整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就该评分项的评审得分(*分),调整后,其总得分仍然排序第*,不改变采购结果。据此,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浙江来点花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萧山基地合同造假,基地面积不足**亩,应当认定其本次投标文件无效”不成立。    *、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中共浙江省委党校绿植养护及租摆服务项目(编号:****-****-***)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日期:****年**月**日 

*、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联 系 人:吴聪瑜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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